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9條 法規: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格式如附件三),於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週內詳細記載。前項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海關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