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稅品目如下:一、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二、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三、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四、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五、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六、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前項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之最後成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