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6條 法規: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於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逾期失其效力。但因故未能於核定免稅之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得於該免稅有效期限屆滿前逕向原核定免稅之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