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10條 法規: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非經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