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海關緝私人員依前條規定使用武器及彈藥時,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