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7條 法規: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7條 海關緝私人員所配置之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按季列表報請財政部關務署備查,遇有陳舊不堪修理使用或因執行任務損耗,得依前條規定添置或汰換。前項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分別列冊,集中保管,定期維護檢查,遇有損壞,應隨時修復,並設置集中管理卡片,記載號碼、使用人姓名、職級、射擊彈數及整修情形等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