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7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7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