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6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6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