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