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1-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1-1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