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5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倍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