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24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4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