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22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扣押 第22條 扣押,除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外,應交付扣押收據,載明扣押物之名稱、數量、扣押之地點及時間、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由執行關員簽名。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關員蓋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