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