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2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12條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