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0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10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