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7條 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或駁船除裝卸貨物外,不得停靠船(機)邊或倉庫裝卸月台旁。裝卸完畢應立即駛離,不得在現場逗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