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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受讓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另行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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