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第17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聯,以備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