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6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6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