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第10條 承攬業完成核准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其登記證: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營業組織。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