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