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行使與負擔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依本辦法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