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31條 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1條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