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6條 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之品目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