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5條 法規: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