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價證券 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