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2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62條 保稅倉庫儲存之貨物,如經全部完稅或移倉,海關得應保稅倉庫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徵規費。保稅倉庫經准予暫行停業或事實上停業已滿二年者,海關得命其於一個月內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不為者,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