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