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61條 貨物進出保稅倉庫,需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時,如因時間急迫,得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如需派員常駐監視,倉庫業者應供給該員辦公處所。前項須由海關派員監視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繳納監視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