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9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