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6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或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