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8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於前開期限內,得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證。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