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9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9條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二、事實上已停業者。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