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7條 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但監管海關進行查案,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免稅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