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1-1條 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1-1條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要求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將貨物交付予旅客。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之程序及作業方式,應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