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免稅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
- 第20條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免稅商…
- 第21條免稅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免稅商店銷貨時…
- 第21-1條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要求出示護…
- 第22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
- 第23條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
- 第25條免稅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
- 第26條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
- 第27條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
- 第27-1條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廢止其登記:一、喪失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登記之條件者。二、事實上已停業者。三、財務狀況…
- 第28條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經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免稅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
- 第29條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經海關查證屬實者,準用本法第五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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