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二、市區免…
- 第4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之出境、過境及入境旅客銷貨為限。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
- 第5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由購貨人於出境時,向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監管海關得隨時派員查…
- 第6條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 第7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
- 第8條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關稅部分: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關稅。二、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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