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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
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
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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