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