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