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主管機關對於本法第六十九條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應綜合評估補貼或傾銷進口貨物之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因素,衡量是否將因不採取補救措施而使該貨物之進口更為增加,造成我國產業之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