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4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