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