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