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5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5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或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五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或書面文件通知。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電子申請文件或補正電子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文件通知。前二項電子文件通知,以海關電腦系統發出電子文件之日視為送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