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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
未能依限沖銷者,其所應追繳之稅款及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記帳稅款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
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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