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