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4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4條 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前項補正期限為自海關通知書面送達或電子文件經電腦紀錄發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海關得扣除未能補正部分,逕予核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