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0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得轉供內銷。已補繳關稅及貨物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原料,於加工外銷出口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退還所繳之稅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